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烟台吉斯波尔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683527号“吉斯拉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0972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1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互联网搜索,申请人未曾发现被申请人在“葡萄酒”及相关产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任何信息,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京东、葡萄酒资讯网、酒仙网搜索复审商标的结果摘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外销售了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产品,因此,复审商标在“葡萄酒”商品及与其类似的其他商品上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实物图片;
2、线上宣传图片;
3、原材料供销协议书、酒水饮料购销合同、发票;
4、申请人曾提出异议申请及异议决定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2021年09月28日经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果酒等商品上。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3类“葡萄酒;果酒;朗姆酒;威士忌;红葡萄酒;鸡尾酒;白酒;开胃酒;佐餐酒;烧酒”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向青岛润达通木业有限公司等主体销售了吉斯拉图品牌的葡萄酒产品,并有对应金额的发票予以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实物图片等其他在案证据,可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葡萄酒产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果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