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陈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93123号“补给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收货确认单、发票、购销合同、订购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补给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