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28183号“美芝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80729号“美之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