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09031号“将军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将军晏 39709031

阅读:73596 2026-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甘肃省紫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蓬莱老兵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17791号《关于第39709031号“将军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62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

  申请人:甘肃省紫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蓬莱老兵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17791号《关于第39709031号“将军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62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第三人共申请注册近200件商标。其中,第三人申请注册的“北斗一号”“北舰北斗一号”“星耀北斗”商标与我国研发的“北斗一号”卫星定位系统相近;“长空一号”商标与我国研发的“长空一号”无人靶机名称相同;“亮剑深蓝”“蓝色突击”“空勤”“联勤”“北舰统一”“北舰军贡”等商标涉及军事、国防领域常用词汇;“北舰华夏五粮”“华夏五粮”“联勤五粮”“将军五粮”“将军郎”“北舰将军郎”“北舰将军茅”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的白酒品牌相近。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第三人具有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公共资源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并且,第三人未在本案中提交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抑或举证证明其具有使用诉争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原告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产生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第三人对原告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被诉决定相关认定结论正确,予以确认。

  此外,鉴于本案已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原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并未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其在诉讼阶段新增该项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将军宴”、“刘将军宴酒”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标识,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超出其企业正常经营所需,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之嫌。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将军宴”注册信息截图及外观专利证书;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质检报告;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情况及其企业基本情况查询结果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3月6日止,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709031号“将军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将军晏 397090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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