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559331号“巨岭百年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巨岭百年酱 87559331

阅读:59454 2026-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巨岭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59331号“巨岭百年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在第33类上拥有“巨岭酱”及“巨岭百年酱”商标的在先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本身不含有任何暗示或描述商品年份、品…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巨岭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59331号“巨岭百年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在第33类上拥有“巨岭酱”及“巨岭百年酱”商标的在先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本身不含有任何暗示或描述商品年份、品质、香型的文字或要素。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作为申请人主品牌的核心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巨岭百年酱”指定使用在“开胃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品质、香型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559331号“巨岭百年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巨岭百年酱 875593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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