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金涛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作琼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5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9125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1年09月12日至2024年09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游泳衣、民族服”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并未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持有异议。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答辩材料一并交换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发票以及发票核查真伪;
2、定制产品的商标标签合同及发票核验复印件;
3、广告招商手册;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资质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是典型象征性使用,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对有效商标使用的法定要求,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于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连续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案例材料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长春丝可乐得纺织品有限公司于1995年0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等商品上,2008年04月28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04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游泳衣;游泳裤;民族服”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将本案复审商标授权上海立豹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与指定期间有部分交叉;证据1显示被授权人于指定期间与案外人开具发票,显示被授权人销售了“游泳衣、民族服”等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余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商标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游泳衣、民族服”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宣传、推广及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及其商标被授权人实际使用的“游泳衣、民族服”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属类似商品,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注册。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存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故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