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格林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佼佼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05495号“green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3297号、第26036914号、第11722740号、国际注册第1766281号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