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锐滨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成盛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22616号“地都梨脯 梨脯 DI DU LI 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2318号“地都”商标、第4293974号“地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而来,具有申请人赋予的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完整包含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脯;膨化水果片、蔬菜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梨脯”,使用在加奶可可饮料等全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