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导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04584号“导远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430号“TRIA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232号“三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1750号“三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414259A号“ATOMFU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599号“三角TRIA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17324号“钟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936号“三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1400号“园三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98624号“三角TRIA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卫星导航装置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