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威威猫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802860号“爱虾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31125号“爱虾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说”字完全符合日常生活的书写习惯,不存在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不符的情况,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说”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另,鉴于引证商标所涉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