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 W T HANDELSGESELLSCHAFT FÜR DRUCKLUFT-WERKZEUG-TECHNIK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3227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745605号“DWT PIPE TOO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95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商标在第7类上的木材、陶瓷与金属处理用铣床商品经国际删减核准后已变更为木工铣床;陶瓷工业机械(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两项商品。而上述木工铣床等两项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31083号“DWT INDUST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91238号“DW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12153号“迪瓦特 DW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005239号“DW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G766666号“DWT”商标(第7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发生变化的事实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基础上,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是否应予核准重新作出认定,并在认定时一并考虑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G1270986号“DWT PIPE TOOLS”商标(第37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以及国际注册第G1270986号“DWT PIPE TOOLS”商标(第4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的权属状态变化。
经复审查明:
1、本案一共涉及四个类别,第7类、第8类、第37类、第42类。第7类涉及的引证商标为引证商标至一五,第8类涉及的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第G766666号“DWT”商标(第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类涉及的引证商标为第53989239号“DW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以及引证商标八,第42类涉及的引证商标为引证商标九。
2、在本案重新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第7类上的木材、陶瓷与金属处理用铣床商品经国际删减核准后已变更为木工铣床;陶瓷工业机械(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两项商品。
3、在本案重新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九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根据法院判决以及查明的相关事实,我局认为,关于第7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木工铣床;陶瓷工业机械(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商标在上述木工铣床等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木工铣床等两项商品以外的发电机组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第37类,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在第37类上与引证商标八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下列商品的修理和维护:手动工具和器具、管道作业用手动工具、手动装配工具、手持式气动工具、以及上述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下列商品的修理和维护:手持式校准工具、手持式冲击扳手和手动螺丝刀、扭力和点击式扳手、起重机、软管用卷轴、起重和移动机械用托架系统、旋转臂、手持式铣刀、手持式电子气动电极帽铣刀、管道施工用内外定心装置、紧管器、管夹张紧器、管材定心装置、管材定心链、以及上述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7类除上述两项服务以外的建筑施工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第37类建筑施工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第42类,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在第42类上与引证商标九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关于第8类,申请商标在第8类全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木工铣床;陶瓷工业机械(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复审商品上,第37类除下列商品的修理和维护:手动工具和器具、管道作业用手动工具、手动装配工具、手持式气动工具、以及上述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下列商品的修理和维护:手持式校准工具、手持式冲击扳手和手动螺丝刀、扭力和点击式扳手、起重机、软管用卷轴、起重和移动机械用托架系统、旋转臂、手持式铣刀、手持式电子气动电极帽铣刀、管道施工用内外定心装置、紧管器、管夹张紧器、管材定心装置、管材定心链、以及上述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以外的建筑施工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除木工铣床;陶瓷工业机械(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以外的发电机组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第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第37类下列商品的修理和维护:手动工具和器具、管道作业用手动工具、手动装配工具、手持式气动工具、以及上述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下列商品的修理和维护:手持式校准工具、手持式冲击扳手和手动螺丝刀、扭力和点击式扳手、起重机、软管用卷轴、起重和移动机械用托架系统、旋转臂、手持式铣刀、手持式电子气动电极帽铣刀、管道施工用内外定心装置、紧管器、管夹张紧器、管材定心装置、管材定心链、以及上述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