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万佳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11249号“DoodLeMe 123音乐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57646号“123生鲜集市”商标、第46992758号“音乐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读音、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臆造的品牌,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已投入实际使用后具备较高知名度,并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植物;未加工的谷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谷类);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