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56322号“椰树快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椰树”独创的商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荣誉证据、申请人商标列表、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文字“快补”,指定使用在气泡水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制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故申请商标不能基于使用而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