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868005号“MAIN 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IN TECH G1868005

阅读:52256 2026-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MAIN TECH S.R.L.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68005号“MAIN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65199号“TECH”商标、第22853019号“蒙台 …

  申请人:MAIN TECH S.R.L.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68005号“MAIN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65199号“TECH”商标、第22853019号“蒙台 MAIN TECQ”商标、第11365677号“MI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申请商标词典翻译结果及网页查询页面、相关裁判文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加工和生产用装置和机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硫化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湿和除湿用设备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气体净化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MAIN TECH”易使人理解为“主要技术”等含义,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此外,因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于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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