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宏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携隐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对第79009956号“四海星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四海星球”由显著性较弱的日常用语和通用词汇构成,整体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四海”商标高度近似,损害了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会造成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损害,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品牌的行为损害了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造成市场混淆的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制徽章等商品上,于202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未明确指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是他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在中国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四海星球”作为商标注册在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并无充分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四海’商标高度近似”,但其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具体的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