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821193号“iti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tit及图 74821193

阅读:73244 2026-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一:易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深圳传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创捷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1日对第74821193号“iti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ITEL”是申请人与传音控股共同打造及运营智能生活品牌,…

  申请人一:易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深圳传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创捷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1日对第74821193号“iti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ITEL”是申请人与传音控股共同打造及运营智能生活品牌,经多年发展在国内外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第60859391A号“ITEL”商标、第74244562A号“I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的字号高度近似,指定商品与申请人主营业务关联密切,维持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申请人一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二“ITEL”商标标志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一、二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地域的同行业经营主体,其对申请人及“ITEL”品牌应当知晓,在明知的情形下,被申请人仍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的“ITETI”等商标,其中多枚商标已被驳回或不予注册。同时还申请摹仿他人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攀附摹仿恶意,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系采用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而来,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3、传音控股简介及所获荣誉;4、品牌介绍、官网材料;5、海外市场门店图、销售图、系列产品介绍;6、品牌相关行业刊物、媒体报道材料;7、在先决定、裁定书;8、申请人一、二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9、作品登记证书;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1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及摹仿品牌介绍;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不予注册/无效宣告的相关文书;13、类似情形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7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USB线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USB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一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USB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线、USB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一、二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一、二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一、二向我局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据9)显示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一、二虽称其隶属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是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一、二对作品《云对话框》享有在先著作权,亦无证据证明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已书面授权本案申请人一、二依据其作品《云对话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故申请人一、二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为由提起本案无效宣告请求,主体不适格。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在先著作权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的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字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4821193号“iti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tit及图 748211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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