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璀璨宁生文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腾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34408号“BoomBoom 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20261号“BOOM BOOM BALLOON”商标、第45167497号“BOOM BOOM PARTY”商标、第48944137号“BOOMBOOM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所处地域存在明显差异。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申请人之间关联紧密。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