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63858号“SON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ONAL 68363858

阅读:146138 2026-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东莞市白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对第68363858号“SON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汽车护理产品公司。经过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SONAX”品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

  申请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东莞市白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对第68363858号“SON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汽车护理产品公司。经过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SONAX”品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相关公众中享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类国际注册第1220811号“SONAX”商标、第12414990号“SONAX”商标、第3类国际注册第613373号“SONAX”商标、第3类国际注册第485175号“SONAX”商标、第16240524号“索纳克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知名商号权。三、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SONAX”和“索纳克斯”品牌在中国消费者中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还恶意申请与申请人引证商标“SONAX”、“索纳克斯”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申请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申请人产品简介;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在中国发展的相关报道;

  3、SONAX(索纳克斯)2009中国独家代理签约仪式;

  4、德国SONAX(索纳克斯)席卷哈尔滨汽车用品展;

  5、北京桂岭佳英汽车美容技术交流会举办;

  6、参展情况;

  7、产品目录及发票;

  8、SONAX(索纳克斯)京东、天猫旗舰店首页、产品在各个平台的评价以及订单截图;

  9、相关销售资料;

  10、相关报道及所获荣誉;

  11、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2、在先裁判文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鞋油;皮革清洁制剂;皮革护理剂;清洁制剂;鞋和靴用乳膏;擦鞋膏;鞋蜡;去污剂;干洗剂;漂白水”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6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以及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申请保护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擦亮用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或在先保护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有所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去污剂;干洗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8363858号“SON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ONAL 683638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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