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太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64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35416号“SINO”商标、第19566403号“SINOSCITECH及图”商标、第22948749号“SINOSCITECH”商标、第25014814号“中科志康 SINO HEALTHTECH”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并非日常用语,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寓意积极、合法,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易被消费者当作日常用语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