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春市美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95675号“美佳商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788号“美佳”商标、第32277906号“美佳铺子”商标、第51652646号“美佳外送”商标、第52228094号“美佳云超”商标、第52233239号“美佳外卖”商标、第65845821号“美佳”商标、第71270859号“美佳惠购”商标、第85525782号“美佳酿”商标、第26507369号“美佳木居”商标、第86325395号“好美佳”商标、第86941313号“佳美”商标、第87163479号“牛城 佳美”商标、第59886025号“镁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十三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十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三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允许会员用里程兑换其他会员奖励计划积分或奖励的飞行常客项目管理;有关会计的咨询和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三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三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