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创亿家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08417号“创亿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9145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93780号、第52241606号、第3389958号、第23147923号、第30397299号、第17714050号、第7297918号商标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00566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