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马动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60724号“武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74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20913号、第47878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骑行手套等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骑行手套”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鞋”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骑行手套”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