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96091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2960919

阅读:109474 2026-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特凡•博约维奇 委托代理人:广州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智颜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宏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960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684号决定,于2025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特凡•博约维奇

  委托代理人:广州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智颜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宏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960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684号决定,于2025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1.广告;2.商业橱窗布置;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4.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5.进出口代理;6.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维持,在“1.人事管理咨询;2.商业企业迁移服务;3.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4.绘制账单、账目报表;5.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请求将被申请人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2026年门店汇总表;2、2024年11月后获得的新的荣誉证书;3、品牌许可使用合同及加盟费发票、门店工商信息、照片等;4、美团、大众点评投放广告的订单确认函及发票;5、媒体合作合同及发票;6、参展照片;7、拍摄品牌宣传票合同、发票及宣传片视频;8、被申请人举办品牌宣传活动的合同、发票、现场图;9、明星参与被申请人直播活动的现场照片及相关宣传资料;10、被申请人参加公益的照片及相关报道。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光盘):11、被申请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12、门店信息汇总表;13、美团门店列表;14、门店服务现场图;15、被申请人多次荣获连锁百强企业的报道;16、品牌许可合同及加盟费发票;17、美团投放广告的合同与发票;18、其他部分广告费合同与发票;19、品牌宣传活动的合同、发票、现场图;20、品牌宣传片合同、发票、宣传片视频;21、媒体合作项目的合同与发票;22、明星参与被申请人举办活动的照片及相关宣传资料;23、被申请人参展资料等。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广东伊丽汇美容会所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核准于2025年3月6日名义变更为广东智颜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复审申请为原撤销申请人提起,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1.广告;2.商业橱窗布置;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4.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5.进出口代理;6.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10或形成时间并非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均未体现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复审服务。证据11、15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12-14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16仅为美容店加盟合同,未体现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复审服务,证据17-23均为被申请人对自身品牌及产品进行的宣传推广,并非为他人提供复审服务。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96091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29609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68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