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098040号“玛途森MATUS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玛途森MATUSEN 32098040

阅读:152183 2026-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阴新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任阳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098040号“玛途森MATUS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1389号决定,于2025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阴新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任阳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098040号“玛途森MATUS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1389号决定,于2025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1.服装;2.针织服装;3.童装;4.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1.鞋(脚上的穿着物);2.帽;3.袜;4.手套(服装);5.围巾;6.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检索,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交由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在百度、淘宝、京东平台检索结果页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抖音、快手商品销售及相关宣传视频、录屏;2、标签委托生产书、订购单;3、快手大军严选商品展示页、评价页及录屏。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进贤县创艺百货商店于2018年7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13日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19年12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复审申请为原撤销申请人提起,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1.服装;2.针织服装;3.童装;4.婴儿全套衣”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3未体现被申请人相关信息,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并非指定期间;证据2标签订购资料为商品进入市场前的准备活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已投入市场。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098040号“玛途森MATUS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玛途森MATUSEN 320980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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