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14084号“鑫阔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鑫阔福 38714084

阅读:152956 2026-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忆龙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对第38714084号“鑫阔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73483号“阔福”商标、第7188960号“阔福”商标(以…

  申请人: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忆龙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对第38714084号“鑫阔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73483号“阔福”商标、第7188960号“阔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情形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阔福”在先知名品牌及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在先商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2.相关媒体报道;3.申请人集团宣传介绍手册及中文官方网站信息;4.申请人集团的瑞典公司亚萨合莱有限公司企业注册信息及翻译、亚萨合莱有限公司名下注册信息;5.亚萨合莱盼盼品牌官网及公司企业信息及其他相关企业信息以及相关报道;6.申请人官网对阔福门类产品的介绍;7.参加展会情况;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网店页面;9.相关裁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栓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或合金制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房屋建筑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房屋建筑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金属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或合金制门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或合金制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金属管、金属栓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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