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09055号“抖山音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抖山音泉 31709055

阅读:136589 2026-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振龙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6日对第31709055号“抖山音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第21880760号“抖音”商标、…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振龙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6日对第31709055号“抖山音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第21880760号“抖音”商标、第24282160号“抖音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上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其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属于明知或应知申请人“抖音”品牌而予以抢注的行为。三、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摹仿抢注知名人物和知名品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常手段抢注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有损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关于“抖音”品牌转移的声明;相关媒体报道资料;抖音APP月下载量排行榜及总下载量、各大应用商店的排名、微信公众号的订阅信息;相关广告宣传资料;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所获荣誉;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申请人维权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6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苏打水;大豆为主的饮料(非牛奶替代品);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第41类“教育”、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3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加多泉”、“君乐康”、“金龙鲁花”、“贝因宝”、“达栗园”、“天赐稻花香”、“谷多宝”、“金沙汇”、“金沙梦”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必须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本案系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距争议商标注册之日(2020年6月20日)已逾五年,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前述理由应予以驳回。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3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加多泉”、“君乐康”、“金龙鲁花”、“贝因宝”、“达栗园”、“天赐稻花香”、“谷多宝”、“金沙汇”、“金沙梦”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四、鉴于本案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规制,基于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709055号“抖山音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抖山音泉 317090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60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