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爱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阴源佳泽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03日对第84670847号“趣织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450370号“趣织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相同行业的竞争者,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仍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严重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明确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相关使用材料;授权书;相关销售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棉线和棉纱”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5年9月27日。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3类“棉线和棉纱”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棉线和棉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棉线和棉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该条款保护对象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获准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调整范围。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保护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的主张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