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526862号“LVZEE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VZEEP及图 13526862

阅读:86579 2026-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建平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南宁绿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26862号“LVZEE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4228号决定,于2025年12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2年03月14…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建平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南宁绿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26862号“LVZEE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4228号决定,于2025年12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2年03月14日至2025年03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于规定的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使用。同时,申请人亦未在复审中提出新的理由及证据。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审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项目技术协议、发票及工程记录照片;宣传册内页等证据。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前台照片、项目合作协议书、水处理承包合同、水处理技术协议、水处理费发票、工程合同及发票、工程记录照片、科研项目立项报告书、项目验收报告等。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整体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满足证明目的,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商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城市规划;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水质分析;科学实验室服务;工程绘图”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城市规划;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水质分析;科学实验室服务;工程绘图”全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所进行的合法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行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前台照片、项目合作协议书、水处理技术协议、水处理费发票、工程合同及发票、工程记录照片、项目验收报告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水质分析”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水质分析;科学实验室服务;工程绘图”等全部服务与“水质分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526862号“LVZEE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VZEEP及图 135268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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