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佳体育文化发展(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786198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01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者在构图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棋牌室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