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荣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知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93049号“荣夏 RONG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91703号商标、第281205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存在争议,暂未确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抖音页面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稳定,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