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芝罘区捷顿电器经销处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浦飞科特(上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243362号“飞浦Feip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4177号决定,于2025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未提交其于2022年01月21日至2025年0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核心标识,申请人在取得申请商标以来,一直将其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其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王祥蔡于2018年5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该商标于2020年10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芝罘区捷顿电器经销处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