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江森邦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49075号“BULL TOTEM MAKE YOUR WORK EAS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原创,申请人名下已经核准注册的第7类上的第28217826号“牛图腾 BULL TOTEM”商标与申请商标中的图形相同,申请人享有在先商标权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7660号商标、第21914203号商标、第4358106号商标、第10950814号商标、第43079224号商标、第20281064号商标、第138696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