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465970号“屈全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屈全飘 86465970

阅读:36509 2026-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通江县陈河山与花银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65970号“屈全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担任银耳培育技术顾问及银耳…

  申请人:通江县陈河山与花银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65970号“屈全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担任银耳培育技术顾问及银耳菌种供应方。屈专家年事已高,其品牌意识相对薄弱,并未建立个人品牌。申请人多次与屈专家沟通协商,深入阐释品牌保护的重要性。经充分交流与协商,最终允肯由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不会有侵权纠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屈全飘”是四川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江银耳生产传统技艺”的代表传承人,于2021年11月被确定为四川省第七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认为服务经过屈全飘授权或有关联,从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称屈全飘本人已允许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并未提交授权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权使用其姓名,对此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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