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力魁魔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86948号“LIQUI MO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4336H号“LIQ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国际注册第1461732号“MO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国际放弃申请已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