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秋慧百货店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对第57619573号“佳仟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4449021号“仟吉”商标、第8445260号“仟吉”商标、第51711987号“仟喆”商标、第55340621号“仟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长期使用的字号“仟吉”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三、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申请注册了40枚商标,横跨多个类别,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同时,被申请人对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申请人及其“仟吉”品牌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多枚“佳仟洁”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商业声誉及“仟吉”品牌知名度的恶意。被申请人前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2、关联主体资料;
3、申请人企业介绍、商标列表;
4、“仟吉”商标的宣传及使用证据;
5、荣誉资料;
6、“仟吉”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认定的文件和证书;
7、维权案例;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四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认为,字号与商标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故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佳仟洁”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仟吉”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