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拉任斯·狄伦庄园简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61249号“昆图斯之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0940号商标已转让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
申请人:克拉任斯·狄伦庄园简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61249号“昆图斯之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0940号商标已转让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