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匹瑞德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50010号“SECR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8430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第32424598号商标、第1193119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失效,故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