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85400号“蓝标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牛栏山”系列商标由申请人首创并持续使用至今,具有极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仅体现牛栏山系列白酒之一的颜色装潢视觉效果,并非对白酒品质等内容的误导性表述。申请人及其他酒企已有含“蓝标”字样商标获准注册,说明该字样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明、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复审请求。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