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戚石川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30791号“泰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第6904764号商标、第45448689号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驳回决定中第79101123号商标、第79094965号商标已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