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安·安东尼奥·阿科斯·特鲁希略(身份证号:80115301E)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80068号“DIMASO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396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他人名下“工业用油脂;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