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55540号“米家水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60371号、第644301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均已被决定驳回注册申请。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92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撤销复审申请均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