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沙启德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9150160号“墅卖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并非常见词汇,用在指定服务上完全具备商标特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墅卖通”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