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银河灵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534221号“银河灵动 CHINALE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的关联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且针对带有独创性特点的作品信息图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作品保护。所以,申请商标在本类申请注册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系列商标来申请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用于所申报服务项目上,具备较强的显著性特征,在品牌推广上并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且在多个类别拥有多个成功注册的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实际推广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含有我国国家名称,用作商标系对国家名称的滥用,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