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好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新天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40488号“好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42类的服务上的使用,不会缺乏显著性,好哒虽然是日常用语,但本身与第42类相关服务的关联性不强,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标识性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经取得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记录、宣传手册、应用市场的下载截图、媒体宣传的网页、背包、帽子采购记录及实物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