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萱嘉苗方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43112号“南洋金鹰 NANYANGJIN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098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第66519758号“南洋金鹰”商标、第12135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转让予申请人及贵州德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共同所有,与申请商标仍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所有;
2.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秋梨膏;枇杷膏”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秋梨膏;枇杷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