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895577号“南五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五台 87895577

阅读:12550 2026-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五台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95577号“南五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其…

  申请人:西安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五台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95577号“南五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其整体含义有别于县级地名,一般公众不会将其与县级地名产生联系。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指向来源,且商标与指定商品没有特定产地来源联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显著区分商品来源,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相关通知、意见及证书;百度、百度地图、高德地图搜索;官方抖音、微博、小红书、微信公众号的页面;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相关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895577号“南五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五台 878955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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