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径山万寿禅寺
委托代理人:杭州印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74662号“禅茶祖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推广使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未有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不良影响等负面舆论出现。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申请人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与佛教用语近似,用作商标易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