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639141号“HRB-Le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RB-Lean 76639141

阅读:55336 2026-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哈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徐秀平) 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对第76639141号“HRB-Le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HRB”商标的轴承产品经使用已具有较高市场辨识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996号“HRB及图”商…

  申请人: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哈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徐秀平)

  

  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对第76639141号“HRB-Le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HRB”商标的轴承产品经使用已具有较高市场辨识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996号“HRB及图”商标、第18344310号“HRB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三、本案原被申请人徐秀平(以下称原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及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搭便车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与市场竞争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证据目录,未提交与证据目录对应的证据材料。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一直正常使用争议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原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原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产品图片;

  4.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申请注册,202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轴承(机器部件)”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25年11月20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轴承;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轴承;轴承(机器部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HRB”,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轴承;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在“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上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包装机”等其余商品是否违反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在案证据用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与“包装机”等其余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据此,我局对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639141号“HRB-Le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RB-Lean 766391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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