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西江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一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75328号“纯阳仙泉”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6]第Y012519号决定,于2026年05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称其与商标注册人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本次复审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