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一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02605号“BEING I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表示申请人的名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65515164号“BEING INC”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应同样获准注册。已有众多含有“INC.”的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并成功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标志在英语国家并未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法律渊源、立法目的和规制范围来看,申请商标并非该条款旨在规制的对象,并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制范围。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INC.”的网络释义截图;第65515164号“BEING INC”商标的信息;所举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在英语国家或地区的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此外,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列举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及域外商标注册情况因商标构成、形成环境、在案证据等多种因素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